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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綦说法」离婚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应当支持


Case review

  案情回顾

甲男与乙女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乙女抚养,甲男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离婚后甲男支付乙女20万元作为经济补偿金,于2021年年底付清;某品牌小型轿车归甲男所有。现乙女提起诉讼,要求甲男支付20万元。



Court hearing

   法院审理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进行评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乙女现以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甲男给付经济补偿金20万元,有离婚协议的约定,并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甲男给付乙女20万元。




Judge's statement


   法官说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但对条文表述调整为:当事人依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简而言之,经过民政局离婚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考量的因素在于:离婚协议是涉及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和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分割的“一揽子”协议,在衡量和评判时应进行整体把握。不能就某个条款单独进行评价,否则,可能有失偏颇。如某方当事人对婚姻、对家庭的歉疚都可能成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上的重要考量因素。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之规定,在无证据证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得反悔。综上,法院作出支持乙女诉求的判决。




供稿:立案庭 瞿金华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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